服藥與否看危險因素
輕度高血壓患者是否需要藥物治療?應根據每個患者的不同情況來決定,因為每個高血壓患者的危險程度不是完全按血壓程度來確定的,而要結合患者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危險因素。 男性>55歲;女性>65歲。 吸煙、肥胖或總膽固醇>6.5毫摩爾/升。 有糖尿病及心腦血管病家族史(如父親及/或母親在60歲以前發生過高血壓、心肌梗塞或中風等)。 當大於3個危險因素屬於高危險性,或有靶器官損傷(如左心室肥厚,蛋白尿或輕度肌酐升高,超聲檢查發現動脈粥樣硬化、眼底動脈狹窄等)。
低中危險性者可先觀察
低、中危險性者可先分別非藥物觀察治療6~12個月、3~6個月,若血壓不能降至140/90毫米汞柱以下,則可服降壓藥進行治療。
對於這類輕度高血壓患者之所以不主張一開始就給予藥物降壓,主要是因為長期藥物治療帶來的不良反應可能超過輕度高血壓病本身,而且一旦用藥就要與藥物“白頭偕老”。因此,宜采用非藥物方法治療一段時間,觀察其療效後再決定是否用藥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