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糖尿”病與妊娠研究組日前公布了一份關於妊娠期高血糖診斷與分類的指導意見。具體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1、在初次產前檢查時,根據人口糖代謝異常背景和當地情況,全部或僅高風險婦女進行空腹血糖(FPG)、糖化血紅蛋白(HBA1C)或隨機血糖檢查。 2、孕期顯性”糖尿病”的診斷標准為FPG>或=7.0mmol/l,HBA1C>或=6.5%,或隨機血糖>或=11.1mmol/l並經復查證實。 3、顯性糖尿病的治療與隨訪均應與既往已存在糖尿病的患者相同。如果檢查結果不能確診顯性糖尿病,如FPG>或=5.1mmol/l,但小於7.0mmol/l,則應診斷為妊娠糖尿病(GDM)。
6、如果FPG<5.1mmol/l,應在患者妊娠24~28周行75克OGTT以檢測是否患GDM。
6、顯性糖尿病定義為空腹血糖>或=7.0mmol/l。GDM的診斷定義為滿足以下標准之一:FPG>或=5.1mmol/l、1小時餐後血糖>或=10.mmol/l和/或2小時餐後血糖水平>或=8.5mmol/l。
6、目前臨床上在妊娠24~28周進行糖代謝篩查,國際糖尿病與妊娠研究組共識委員會表示目前尚無足夠的研究證據證實在此之前診治GDM具有額外的益處。
7、所有GDM或顯性糖尿病女性在產後均應接受血糖監測。